【转载】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到底是不是冤案?
2026-05-10
本文完整转载自知乎回答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到底是不是冤案?。因格式需要,部分标点符号加粗略做修改。
本人不完全认可本文所述所有内容。
脚注为本人补充的证据。
你要问“不带有色眼镜的大佬梳理过案件的整个过程和证据链”,那我就真的有话说了。
既然题主希望能摘下有色眼镜来审视这个案件,那么这个答案我也抛开性别叙事和道德审判,只从法医学、证据学、犯罪心理学和刑事诉讼法的底层逻辑出发,站在辩方的角度,把本案的证据链详细的拆解一遍。
看完本文之后还想来反驳的,只要你有理有据,我必定奉陪;看都没看完就上来爆典的,则是一概拉黑,欢迎对号入座。
另外,本文因未知原因被知乎删除隐藏过,现在是修改之后的版本,但不用担心,已经和知乎小编沟通好了,力争在符合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保留所有核心内容。希望认同的人多多点赞和喜欢吧。
再次感谢知乎小编的高抬贵手。
事先声明,这里我解析证据链的所有内容几乎全都是来自于官方的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链接: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官方源文件(链接:正文 - 人民法院案例库,点击可以直接下载源文件),双方亲属接受记者采访的新闻里涉及主观的单方面发言(毕竟都是利害关系人,主观发言未必真实)则是尽量不引用,或者少引用(我做不到控方那样只引用对女方有利的主观发言而对男方有利的就不引用,那就只能两边都少用)。因此基本所有的非主观内容都是官方盖章的,还在那质疑信源的可以散了哈。
首先,是证据链在物理学上的时空错位与主观归因方面的问题。
结合官方通报的案情,女方事后情绪激动,并实施了点火烧窗帘的行为。一个在试图制造混乱然后趁机逃跑的人(女方自己是这么说的),拉拽甚至扯下窗帘这个行为,是符合她的行为逻辑的。
但请注意,“掉落的窗帘”,这东西本身是一个中性物证,它是不会自动说话的。
控方把榻榻米上被拉下的窗帘,作为事中反抗的客观物证,就是典型的时空错位和主观归因。
窗帘掉落,只能证明现场【曾经】发生过拉扯,但完全无法证明这个拉扯是发生在性行为进行中,还是性行为结束后的冲突中。
那么,控方将窗帘掉落锚定在事中反抗的唯一依据是什么?
答案是:只有女方单方面的陈述。
审判长的原话是说男方供述了性行为的细节,但男方从未供述过他在性行为中女方因为反抗而暴力扯下了窗帘,否则他早就不得不认罪了,控方也不可能连这种可以一锤定音的事都不敢披露。
这里控方实际上是用女方自己的陈述去解释这个中性物证(掉落的窗帘),然后再转过头来说掉落的窗帘印证了女方(说是反抗才扯下)的说法。
这,就是教科书级别的循环论证。
控方根本没有提供任何独立于女方陈述之外的客观证据(比如窗帘上有男方强行压制时的指纹或血迹)来完成这个锚定。
我看到有人问,这个案子不是没有公开审理吗?为什么你知道这么多细节?为什么你认定窗帘的掉落只有女方自己的陈述,而男方没有承认?
对此我只能说,这问题纯真到令人发笑。
你们是不是以为案件不公开审理,事后裁判文书网也不公布判决书,全网就都没有任何信源了?可以看看我前文注明的2个关于本案的链接,这可是白纸黑字的官方信源,而且还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控方,自己公开发布的案卷细节。
至于我为什么知道“扯下窗帘只有女方单方陈述”?拜托问这个问题的人好歹提高一下基础的阅读理解能力好吧…
官方的通报里,可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窗帘掉落的物理痕迹,“与被害人关于……反抗过程中窗帘被扯下的陈述相吻合”。
请注意官方的话术——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而不是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更不是被告人对使用暴力手段扯下窗帘的事实供认不讳。
在刑事证据审查中,如果男方在供述中承认了自己在性行为过程中有过女方因反抗暴力而扯下窗帘的行为,那这份证据就不需要单方面吻合被害人的话,而是可以直接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与现场勘验一致之类的文字描述。这是基层办案人员最基本的行文常识。
结果呢?他们在这个核心暴力手段要件的认定上只能单方面引用女方的陈述,说什么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之类的话术来找补。
既然认定为核心暴力手段,那你的被告人供述去哪了?
我看还有人在那追着问,那不对啊,被告人供述肯定是有的,审讯的时候帽子也肯定会问男方这掉落的窗帘到底是怎么个情况,难道男方面对这么核心的客观物证还能闭口不答吗?他要是没供认的话,那他当时还能怎么狡辩?
嗯,虽然是抬杠,但这个问题问得好。然而却恰恰戳中了控方证据链里最见不得光的盲点。
这种核心证据,帽子当然会问,男方也必然要回答(中国可没有沉默权)。但在官方最终披露的案卷细节里,男方对这个核心物理痕迹的解释,他们却提都不提了。
为什么?因为在刑事侦查实务中,如果男方的解释是强迫女方时她反抗扯下来的,那控方通报绝对会理直气壮地写上被告人对使用暴力导致窗帘掉落的事实供认不讳,直接完成铁案闭环。但他们没敢这么写,反而彻底隐去了男方的说法。这在辩护视角下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男方关于窗帘掉落的供述(即无罪或罪轻辩解),完全不支持女方说的事中反抗的剧本。
结合这两人发生关系后的一系列走向,虽然我们看不到笔录,但基本可以猜出来男方大概率是怎么解释的,无非就是下面这么几种情况:
要么,是两人发生关系时,想拉窗帘防止泄露隐私的时候不小心拉拽掉落的;
要么,就是事后因为房本加名没谈拢,女方发飙摔砸手机,或者在被反锁后准备点火烧房子时,暴力扯下来的;
要么,就是他下楼挪车期间,女方不知道怎么拉下来的。他看都没看到这东西到底怎么掉的,那你让他怎么供述?
这几种解释,在物理上都能造成榻榻米上窗帘掉落的客观状态。而且后面两种解释(事后冲突)与后续女方在房间内点燃窗帘、男方下楼挪车的客观时间线契合。
一旦把男方的这个辩解放出来,公众就会立刻发现原来这块掉落的窗帘根本无法排他性的证明事中暴力反抗,也有可能是事后利益谈判破裂的产物。
为了防止这种合理怀疑的产生,控方不得已采取了证据删减。他们刻意剥夺了男方对中性物证的解释权,屏蔽了对嫌疑人有利的口供,然后强行用女方单方面的陈述去完成物证锚定。
心虚到这个地步,只能在那暗戳戳的玩文字游戏生怕别人看出来(事实上,我看相当多的人就没读出来),那我只能说男方的口供里大概是和他们的说法根本对不上,我寻思我这样说……应该够清楚了吧。
连最高法案例库的存在都不知道,官方通报的字面逻辑都读不明白,张嘴就是你怎么知道的,我承认这发问真的给我看得哭笑不得,能不能自己去把官方文件好好读读再来回复啊,这样的发问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说……
嗯,再补充一点之前说的比较少的内容。那就是关于被害人手腕、双臂淤青的客观物证。
很多人(包括一些自以为抓住了实锤的杠精)一看官方通报里写了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也放了事后拖拽的视频,立刻就高潮了,觉得这就是铁打的暴力强奸反抗痕迹。
我这个答案下面,也不乏这种神人。
我本以为这部分不用细说,毕竟这种物理痕迹,一看很可能就是事后电梯里的拉拽造成的。但既然一堆人还在那追着杠,我看我还是把这部分的证据链也给你们拆解清楚吧,很多人的纯真言论给我看力竭了。
关于这个手腕和双臂的淤青,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法医学常识。
淤青(皮下出血)这种钝性暴力致伤痕迹,通常是很难精确到分钟来判定形成时间的。法医大概率只能证明伤情是近期形成的,但不太可能通过肉眼看一眼淤青,就能告诉你这伤是下午5点在床上挣扎弄的,还是下午6点在走廊拉扯弄的。至于本案,帽子前面5月2日-4日根本都没动作,等4号女方去现场报警、5号男的被刑拘了再去现场取证和验伤,那这个伤情时间……控方是怎么准确判断出来的?
既然无法精确锁定时间,那控方凭什么再次单方面的把手臂的淤青锚定为性行为发生时的反抗痕迹呢?
于是这里控方又开始自相矛盾了——用自己查明的客观案情,去抽自己定罪逻辑的耳光。
本处我建议逐字逐句去读官方案例库里查明的事后客观时间线:
【在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救,被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吴某某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吴某某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控方在案情陈述部分,非常清楚的记录了在性行为彻底结束之后,男女双方在走廊和电梯里发生了一场物理搏斗。女方放火后逃离,男方追到13楼,是通过 【抓住手臂】、【拖入电梯】、【强行拖出、拽回室内】 把女方弄回家的,本部分也有视频为证。
在这个长距离的、伴随女方脚蹬电梯的反抗和拖拽过程中,成年男性为了控制局面而产生的大力抓握和拉扯,不仅很可能是造成手腕、双臂淤青最直接的致伤机制,而且这也是官方自己白纸黑字盖章确认过的致伤源。
那么,这里就形成了一个极其搞笑的逻辑死局:
一方面,控方在案情部分明明白白写着,男方在事后曾用力抓着女方的手臂,在走廊电梯里强行拖拽。
结果到了定罪部分,控方突然就失忆了,大手一挥,女方手腕、双臂的淤青,印证了女方关于事中反抗强奸的陈述。
和掉落的窗帘一样,又开始玩时空穿越那一套了不是?
既然事后电梯口的拖拽完全足以、且大概率会造成手腕手臂的淤青,控方凭什么越过这个明确的事后致伤源,把淤青的时间线往前平移到床上的性行为中呢?
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性行为发生时男方暴力钳制了她的双臂和手腕吗?
没有,依然只有女方的单方陈述。
嗯,这里控方又是前面说过的那句车轱辘话,“与被害人关于……的陈述相吻合。”
事实上,这淤青充其量只能证明男女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且吻合了事后电梯拖拽的客观事实。代入正常人逻辑,女方刚在14楼放了把火,差点把家烧了然后就想跑,男方死死抓住这个疯子的胳膊强行拽回来讨个说法或者防止她继续发疯,这不就是最正常的物理接触逻辑么。
既然事后有这么明确的致伤源,那么这处淤青就无法排他性的倒推证明性行为进行时存在暴力。
退一万步讲,真如控方描述的,男方是强迫女方和他发生关系,且期间还因为反抗而暴力扯下了窗帘,那过程必然伴随双方极其激烈的全身性挣扎。在毫无大腿内侧抓伤、躯干搏斗伤、私处强行撕裂伤等核心抵抗痕迹的前提下,仅凭钳制个双臂和手腕就能完成强奸?男方难道是用意念就能压制对方的赛博神仙么?
用事后电梯拖拽留下的伤痕,去证明事中床上发生的强暴,这种移花接木的定罪手法,我拆解开了你们自己看吧,就这,还能剩多少说服力呢?
我就不明白了,这么清晰的证据逻辑,为啥就是有人不懂甚至还要被引导舆论,是真的纯真成这样还是……
其次,是女方被刻意无视的放火重罪。
关于这块被点燃的窗帘,其实有四个极其违背常识的问题,至今无人能答:
首先,根据男方的说法,六点女方开始闹腾“房本添名”一事,发生冲突,期间吴某某摔打手机,男方才抢过手机收起来(由于这部分只有男方的说法,女方未印证,官方也未披露,因此真实性未知)。唯一可以知道的是,控方充分回避了这个很可能对女方极其不利的细节(这导致大多数人都以为男方收走女方手机是为了阻止其报警),只从男方下楼挪车了开始说起。
此时男方已下楼挪车,而女方则被其反锁在房内。随后女方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并趁男方灭火时跑出屋外呼救。
这里女方的说法真实性其实也是存疑的,要怎么样才能做到让房子外面的人能开门进来而里面的人出不去?当男方家的房子的大门在外面被锁上时,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从内部到底能不能打开? 另外,既然女方主张自己被男方非法拘禁反锁在屋内,从而为自己后来点燃窗帘求救/逃生的极端行为提供合理性,那么为什么后面没有关于男方如何实施这个把她锁在屋内导致她无法逃离的拘禁手段的检查报告?
那么回归到我最开始说的4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烧窗帘,对逃生到底有什么帮助?
在14层的高层住宅密闭空间里点燃化纤窗帘,而火灾中致死率最高的是毒烟。一个神智正常的成年人,为了逃命(而且还宣称自己是被反锁在屋内无法离开的状态),竟然选择在自己无法逃离的密闭空间内放火?这就严重违背了人类趋利避害的生物学本能。
至于放火的时机,为什么要等到男方刚好回来(确定他可以灭火)的时候开始?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她已经彻底疯了、丧失了求生本能,还是笃定火势可控、精心计算过、有意制造现场冲突的痕迹?
第二个问题,女方为什么不开窗呼救?
按照常人的思维方式,通常是砸碎玻璃,或者推开窗户,对着整个小区大喊“救命、强奸”对吧?
只要她喊了,小区的邻居、保安都会马上报警,男方绝对插翅难逃。
但她放着这么符合常理的求救渠道不用,非要选择这种极其复杂又危险的烧窗帘战术。
为什么?
因为开窗呼救,事情立马就会败露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彻底脱离她的掌控;而在密闭的房子里面烧窗帘这么个事儿,不仅能把冲突精准的控制在两个人之间,还能在现场留下她想要的激烈反抗痕迹。
在我的视角里,这并不像是惊慌失措的受害者能干出来的事,更像是一种精心算计过的现场布置。
第三个问题,放火用的打火机,哪里来的?
原材料里只有轻飘飘的一句“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
那么请问,打火机是谁的?
如果是男方的,这东西具体放在哪里?她怎么在已经被密闭拘禁的情况下,还能在她说的被男方强奸后的极度惊恐中精准找到这么个小玩意、并且马上想到可以烧房子制造混乱这么个危险的事儿的?确定没有任何提前计划吗?
如果打火机是女方带来的,一个不抽烟的良家妇女,赴宴随身携带打火机干什么?这是否构成了预谋制造伪证的重大嫌疑?
控方为何对这个核心作案工具的来源绝口不提?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不追究女方放火罪?
在我国刑法中,在14楼的居民楼内蓄意点燃窗帘和木家具,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下的放火罪。这其实是极其严重的重罪,须知,放火罪是行为犯(危险犯),不是结果犯,只要点燃,不管有没有烧毁大楼,都属于放火罪既遂,起步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是普通人干这事,公安早就按放火罪进行刑事拘留了。但在这个案子里,控方对这种严重危害整栋楼居民生命安全的重罪完全视而不见。
为什么?因为一旦给女方立案调查放火罪,她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她的被害人陈述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如果深究其放火的动机(比如查出打火机是她自带的),整个强奸案的逻辑链就可能会彻底反转。
总之,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控方极其默契地对女方放火这事儿回避了。
我看这里还有不少人在质疑放火罪的定义,那我就再解释清楚点。
放火罪保护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这一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构成此罪并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定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4层的高层住宅点燃极易燃烧的化纤窗帘,火势一旦失控将迅速蔓延,对整栋楼不特定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明显符合该罪的认定标准。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高层住宅内实施放火行为的,人民法院也会明确判定其构成放火罪。
如果还有人来质疑,那你们自己和各大法院的判决左右脑互搏去吧。
这几个案例中,有法院明确提到:【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本案被告人某某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了目的物的燃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情况,其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依法构成放火罪。】
顺便一提,第三个案子也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
顺便提一句,对于女方在14楼点火的犯罪行为,有些缺乏常识的人试图用紧急避险来为其脱罪。
然而,这在刑法的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里我来尝试说清楚这个问题。
刑法的紧急避险,其实有几个极其严苛的硬性门槛。
其一,是法益衡量的限制问题。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在14楼的高层住宅里点燃极易蔓延的化纤窗帘和卫生纸,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整栋楼几百名无辜住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具体威胁(这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我也说过了,放火是危险犯,你只要做了那就是犯罪)。在法理上,你绝不能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去置数百名无辜邻居的生命于不顾。拿全楼人的命来为自己的逃跑做筹码,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是严重超过了避险限度。
其二,是迫不得已(无其他方法)。 紧急避险必须是穷尽了一切合理手段后的无奈之举。请问,女方当时除了放火,真的别无选择吗?开窗呼救,零成本、零风险、立即可行,她做了吗?砸玻璃制造声响,吸引邻居注意,她做了吗?害怕她嘴里的强奸犯回来搞事,用屋内物品堵门,她做了吗?
而且,人在极度恐惧下的求生本能不应该是远离危险么,在自己身处的密闭空间里主动制造一个足以把自己烧死、呛死的新的危险源,这从逻辑上能说得通吗?
其三,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迫在眉睫的,对合法权益已构成直接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那么,女方放火的时候,“正在发生的危险”是什么?拿紧急避险说事儿的人,能否解释清楚?总不能编个“男方挪完车马上要上楼再强奸我一次”的理由吧?
结合案情中女方点火后,趁男方去取水灭火时趁机逃出这一客观事实,这从法理上来看,并不是什么丧失理智的紧急避险,而是一场极其清醒、精于算计的通过纵火制造混乱的战术动作。
用紧急避险来套用这种无视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为,不仅是对刑法的无知,更是对全楼住户生命安全的蔑视。
还在试图拿紧急避险替高层放火洗地的人,大概是因为这次火被男方及时扑灭了,没有烧穿楼层,更没烧到你们自己家,对放火罪的恐怖毫无危机意识,更理解不了法律为什么要把放火罪列为八大重罪之一,而且还是少有的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害后果)而不是实害犯。你们最好祈祷,这种【遇事不决就在高层点火,反正控方不会处罚】的逻辑千万别成为共识被人学了去。
否则,当哪天你家楼下也有人为了给自己制造谈判筹码、理直气壮地点燃化纤窗帘时,火可不会停下来听你们辩解什么是【紧急避险】。
噢对了,就算女方主张自己是为了逃生才放火,法定程序也必须是先对放火行为进行立案(或者在强奸案中作为重大事实一并侦查),接着勘查火灾现场、查明打火机来源、评估火灾风险,然后最终由检方确定到底追不追究其刑责的。
但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哪怕不讨论是不是紧急避险,本案的控方对女方放火这一事实也是直接不立案、不调查、不审查的,反而是彻底无视了。
而且,本案被评为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影响力可以说绝对不算小了。在全网的注视下,公权力对这种极其恶劣的纵火行为保持沉默,在公众眼中,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官方背书与变相鼓励。当一群人发现在高层放火并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时,他们就理所当然会把这个行为也纳入自己以后作为施压筹码的备选项。
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开,后果将不堪设想。
今天是为事后条件没谈拢、被锁房内而点火;
明天是不是就可以为了分手不甘心,在合租房里点火报复?
后天是不是为了索要租房押金,也能点燃房东的床单?
一旦高层放火被正常化为谈判筹码或者求救手段,那大家就都自求多福吧,毕竟谁也不知道,楼上楼下的某个人,会不会在某个深夜,为了制造痕迹而点燃窗帘。
至于那些至今不把这当回事,甚至还在满嘴专业术语替纵火行为洗地的看客,我只有一个问题:
如果哪天,你家楼下的住户也为了制造所谓的脱身筹码,在14楼点了一把火;如果这把火最终失控,吞噬了你辛辛苦苦买下的房子,带走了你的亲人……
别说什么不可能,先想想清楚,古人说的“水火无情”到底是什么意思,再想想,对于绝大部分普通家庭来说,火势一旦起来,是不是凭借人力就一定可以控制的。
你家破人亡的时候,还会亲自下场为那个纵火犯辩护吗?你会大度地安慰自己,说你家人的惨死只不过是运气不好吗?
第三点,我们需要理清一个生物学上的偷换概念:DNA,是不会说话的。
很多人认为,控方面临的最大命门在于直接接触的关键部位(阴道拭子、内裤)没有检出男方的STR分型(核心DNA缺失)——注意,这部分证据来自于男方母亲接受公开采访时提供的鉴定报告,非官方披露的证据。
这里其实很多人是高估了DNA的定罪效力,也搞错了STR阴性的法医学意义。
我们要明确证明目的——无论是阴道拭子还是床单上的混合DNA,它们能提供的科学结论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男女双方发生了生物学上的接触。仅此而已。
但DNA无法告诉法医,它到底是被自愿迎进去的,还是被暴力塞进去的。
那么本案既然男方自始至终都承认和女方发生过性接触(不考虑他被刑讯逼供/诱供导致口供无效的可能性),那么阴道拭子就算检出了男方DNA,也只能印证男方没撒谎,两人确实do了。没检出来,也不能说明两人一定就没do【检材提取、保存、送检环节的交叉污染都可能导致检测失败或者结果异常;亦或者男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没有射精或体外射精,那么能留在女方体内的就只有前列腺液(含有极少量精子)或者男性生殖器摩擦留下的脱落上皮细胞。如果发生关系的时间很短,留下的细胞数量极少,也可能达不到DNA检验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阈值】,总之控方有的是办法来解释这事儿,这不是辩方可以重点质疑的地方。没检出来,无非就是控方那边需要另外去寻找新的物证(比如床单上来自体液的混合DNA之类的东西)来再次印证男方的供述和女方的陈述能否对得上罢了。
刑法角度来说,强奸罪的实行要件就是违背意志的强制插入。因此想要完成强奸罪的定罪,控方必须在这份DNA物证之外,寻找到独立的、能够证明暴力压制或违背意志的证据(比如女方阴道壁的强行撕裂伤、大腿内侧的抓伤、被暴力撕碎的内衣、男女双方身上的抵抗伤或者搏斗痕迹等等客观证据)。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要点。
但本案中,核心生物学证据断裂,暴力客观印证全无。连核心部位的STR都没检出来。其他直接证据,更是一概没有。
控方不仅绕开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反而用床单上的混合DNA(证明接触的中性边缘物证),去强行顶替暴力强迫的定罪证据。
用证明接触的证据去裁决强迫,这套障眼法,很多人应该是没看出来的。
话说回来,如果当初女方体内真的提取到了男方的DNA,那我是可以预见到会是什么群体集合在一起狂欢的场景了。
第四点,是关于薛定谔的性同意与违背经验法则的谈判。
这案子之所以我认为它能被人反复提起/质疑,是因为它向全社会公开了他们搞出来的极其魔幻的内心审查机制。女方在事发后长达9个月攥着彩礼不退(这里官方采访还搞“一审立案前已退还婚介”的误导性言论的春秋笔法来试图引导舆论,当然这里小作文选手们趁势搅浑水的能力也的确是一绝),事发后立刻在车内谈判领证加名且继续住娘家的利益交割……
我们现在不谈她这会儿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只谈受害者的心理机制。
如果男方当时拿走她发疯正在摔打的手机,真的是为了限制她人身自由、防止她报警、掩盖强奸的事实,那男方为什么随后还要陪她下楼、还开车送她回家?在此期间,女方是否全程都没有和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没有呼叫救命的机会?
退一万步说,女方都认为自己刚被暴力强奸了,为什么还敢马上就坐上这个她认定的“暴力强奸犯”的车?完全不怕被二次伤害吗?
为什么她在安全环境拿到手机后,不是第一时间疯狂向外界求救抓人,而是开始跟男方讨论领证和房产加名的事呢?
注意:根据行车记录仪的记录,2023年5月2日案发当晚7时36分许至7时38分许,在席某某的车上,席某某和女方及女方母亲进行了协商,三人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在2023年5月5日登记结婚,男方在房产证上添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期限把剩余的彩礼交于女方。
注意,此时距离她说的“被男方强奸”过去才1个多小时。
从行为逻辑的角度来说,一个刚刚经历了极度恐惧的暴力强奸、甚至要靠点燃窗帘的极端手段去求救的女性,事后1个多小时,就已经坐在了嫌疑人的车里,由母亲主导,心平气和地讨论房本加名和领证后继续住娘家,该出去玩出去玩。这里充分说明,此时的女方,是有行为能力和谈判意愿的。
那么请问,这个行为,符合任何正常人类遭到性创伤后的应激反应的逻辑吗?
控方当然可以把这解释为事后协商,但这严重违背了经验法则。
但是当关键事实(车内谈判)强烈指向女方具备交易心态时,它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方说的【事中极度反抗】的合理怀疑。
对于这个问题,控方则是再次默契的无视了。
这里我要说的是一个极其搞笑的结论:
发生关系当时的同意与否,纯看几天后钱到底给到位了没有。
钱给到位了,不是强奸,愿意的,正常结婚。
钱没给到位,不好意思,不愿意,你强奸我。
这事儿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只要价钱没谈拢,只要她事后觉得亏了,就随时可以告你强奸。不需要你证明她当时没有被强迫。其实本身也不该你来证明,但控方把这套流程给玩太熟了,不懂法的,很容易就着了道。
这里还有个问题。如果本案的男方真的为了息事宁人,给房本加了名,补齐了彩礼,一旦女方日后翻脸再次报警,帽子办案时的第一逻辑必然是——如果你没有强迫她,如果你是清白的,你为什么要在事后突然给她一套房子的产权?为什么要倒贴几十万?你这不是心虚是什么?
不就是犯罪后的畏罪补偿么?
别忘了,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女方哪怕立了字据,写清楚收了房子之后绝不告你,这字据在法律上也是张废纸。她后续如果要告你强奸,这东西反而会成为对你极其不利的证据(因为这一定程度能说明你曾经尝试收买她以掩藏犯罪事实)。须知,公民不能用合同来掩盖或交易刑事重罪。
在现有的千疮百孔的证据链上,如果再补上这么一个巨额财产让渡的客观事实,那男方连在法庭上喊冤的资格都没了。法官哪怕闭着眼睛都能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因为在普通人的常识和法官的自由心证里,没有哪个男人会平白无故在婚前把身家性命送给别人,除非他被抓住了什么关键把柄。
那么很显然,如果男方当时妥协了,面对贪婪嗜血的女方,他后续失去的将很可能不只是三年的自由,还有他父母半生的积蓄,以及一生再也洗不掉的强奸罪。
他死扛到底和拒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至少在法理和历史上保留了这起案件巨大的争议空间,未来还有申诉的可能。
这里再补充一个关于彩礼的时间线。严格来说,这和本案是不是冤案的关系是不算大。
但我认为,很有必要让不明真相的人看看他们到底是怎么玩这个春秋笔法的。
审判长答记者问的原话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
很多不明真相的人看到这话,估计真以为女方是在男的被刑事立案前就已经把钱给退了的。
然而,真相是什么呢?
我们再来看看真实的时间线(时间线的主要来源点击这里,只引用客观事件发生的时间,对于双方父母的言辞则是一概不引用,其实若引用,大部分人都会发现对女方极其不利,但控方这里选择性失明了,那也没办法):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 2023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2023年5月2日下午,双方发生关系。当晚7时36分到38分,双方达成协议,立刻领证并在房本加名。当晚9时-10时,女方母亲询问席某某与其父母沟通进展,席某某表示还在沟通,女方母亲称联系席某某母亲电话被挂掉。随后女方母亲录音套取男方口供。当晚11时许,女方拨打110报警。席某某母亲随后接到民警询问的电话。 2023年5月3日,女方大哥曾来与男方家属进行沟通房本加名一事。席某某父亲的一名好友也在现场,他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产也有存款,如果能达成沟通,双方之后可以好好过。而女方大哥所称的沟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产本上加上女方名字。 2023年5月4日女方去现场报案。报案当天,男方曾在县公安局当着办案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同意在房本上加名字。 2023年5月4日,郑女士签下保证书,称5月5日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1][2][3] 2023年5月5日上午,席某某家属称和女方来到民政局,等待席某某姐姐将房产证送来。但在上午11时前,席某某姐姐即将赶到之际,女方提出不等了并离开。随后席某某被刑拘。 2023年12月25日,“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上诉。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作为原告,向阳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办理结婚登记,如被告不予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所收彩礼; 2024年1月31日,被告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但原告方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8日,彩礼纠纷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订婚强奸案”刑事二审经山西省高院批准先后三次延期。
即使把女方包装成不为钱的完美受害者,在案发后接近9个月(2023年5月初到2024年1月底)的时间里,她也是心安理得地攥着这10万块由 她认定的“强奸犯” 给的彩礼钱一分没退的,直到2023年12月,刑事案一审把男方判了3年,她还是没提退钱的事。
那么,钱到底是什么时候退的呢?
是2024年1月25日男方家属正式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彩礼,并且赶在2024年2月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共同生活需退还彩礼)正式施行前夕,她才赶在1月31日慌忙把钱退了。
收到法院传票了、看到最高法新规了,知道这钱在法律上绝对吞不下去了,才被迫吐出来。
那么,这真的是很多人眼里的“她不图钱”吗?
说难听点,真的不可能是敲诈失败后的强制退赃么?
关于退款方式。既然是退还彩礼,为什么不直接打回男方账户呢?为什么不退给受理案件的法院暂存呢?偏偏选择退给一个毫无执法权、也毫无资金代管资质的第三方商业机构(婚介所)?
就算当初钱是男方通过婚介给女方的,但在法律实务中,既然案件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你作为被告,正确的退赃退赔渠道也应该是直接退到法院的法院暂存账户,或者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退还才对。
这一点,法院必然是和她强调过的。
那么既然这样,她还是坚持这么干,原因是啥?有人能猜出来么?
话说回来,用民事案件的退款时间,去模糊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动机,甚至还要刻意强调“钱早已退还,是男方父母自己不领”来引导舆论。
这里我想说点什么,但迫于无奈,只能删除了。
我又看到很多人说,女方那边有录音,男方在录音里其实是 承认了“强暴” 的。
他们说的信源,估计是这个:
【郑女士回忆道:“到十点多的时候,她又给我儿子打电话并且电话录音。电人话录音主要内容她就说是,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跟我儿子说,我儿子说‘嗯是’。那你强暴某某某(女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我儿子就‘嗯’,就那么哼了一句。其实人家在那边给你录音,最后也是这段录音,是定罪的主要证据。”】——新浪新闻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回应社会关切,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针对这个,我来说清楚。
首先,大多数人应该都知道一个常识——人的大脑,是有思维惯性的。
女方母亲第一句问:“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
这是一句毫无争议的正确的废话。男方根本不需要过脑子,出于本能就会回答“是”。
那既然毫无争议,她说这种废话,甚至还问男方“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是要干什么?
就心理角度来说,这个提问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给男方建立一个顺从/赞同的心理防线低谷。一旦男方输出了第一个 “哦哦,对对”,他的大脑就会进入一种认可对方语境的惯性状态。
紧接着,她立刻抛出第二句“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在男方开车、听音乐、注意力不集中的状态下,大脑的防御机制还没来得及从上一句的废话中重启,嘴巴就已经顺着惯性哼出了一个“哦哦,对对”。
这在很多法盲看来,就是认罪么?那我还说是大脑被话术劫持后的条件反射式附和呢。
是的,男方的确回应了“强暴”这个词,这是事实。但这里的问题就更加的明显了。
一个普通的农村母亲,在得知女儿和未婚夫发生关系并产生纠纷后,第一反应,通常不应该是怒骂男方么?
但她却在电话里极其反常、字正腔圆地使用了“强暴”这种高度严谨的术语(甚至还刻意不使用“强奸”这种更加直白露骨的词,来进一步降低男方警惕),采用的还是“……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这种标准法庭交叉询问式的封闭诱导句式;并且这次通话,还是对男方不做任何提醒的单方面偷偷录音。
这只能这说明女方母亲在打这个电话时,是带着极其明确的【制造刑事物证】的预谋的;而且还用极其严谨的、带有闭环逻辑的封闭式诱导疑问句来套取关键口供。
这个行为,绝不符合一个突遭横祸的受害者家属的应激反应。
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女方母亲这通电话的时间,发生在5月2日晚上9-10点期间。
可能很多人好奇,这个时间,有什么特殊的?这里我也来尝试给你们理清楚其中的逻辑。
其实理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把案发当晚几个关键动作的时间线连接一下,这条很清晰的利益谈判与极限施压的轨迹就能看出来了:
第一节点(当晚19:40左右):交易达成。席某在车上和女方母女初步达成“5月5日领证、房本加名、补齐彩礼”的一致意见。请格外注意:在这个节点,距离女方声称的“被男方暴力强奸”过去才1个多小时,但此时并没有任何人报警,也没人提强奸的事。只要房子和钱谈妥了,女方眼里所谓的性暴力创伤似乎瞬间就恢复了。嗯,医学奇迹。
第二节点(当晚21:00-22:00):谈判破裂。女方母亲打电话给男方催进度,询问他跟父母沟通得怎么样了。男方表示还在沟通,同时女方母亲声称联系男方母亲时电话直接被对方挂断。
其实吧,这通被挂断的电话,可能才是整起案件真正的转折点。女方母亲此时应该已经反应过来了,车里谈好的协议可能要黄,男方父母不愿意此时交出房产并且补齐彩礼。
第三节点(紧接上述通话):升级筹码(制造证据)。 既然常规的谈判很可能拿不到房子,那就必须给男方制造核威慑了。于是,在这通确认男方父母不配合的电话里,女方母亲立刻图穷匕见,开启了录音,极其突兀地抛出那套订婚不可否认对吧/强暴不可否认对吧的连环诱导套话。
第四节点(当晚23:00):收网。套话成功,拿到带有男方“哦哦对对”的录音后,女方认为自己手里已经有了拿捏男方生死的把柄,果断拨打110报警告强奸。
现在,看懂这条时间线背后的利益博弈了吗?
先谈条件,随后发现谈好的条件可能要黄,继而马上录音取证和报警,事后在局子里还要施压让男方写过户保证书,这真的是一个母亲得知女儿受辱后的第一应激反应么?真的不是房产加名谈判受阻后的报复与施压手段么?
作为辩方,这里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符合逻辑的合理推演:如果在晚上9点多的时候,男方母亲接了电话并满口答应同意明天就加名,那这通诱导性的强暴认罪录音还会有吗?当晚11点的报警电话还会拨出吗?
大概率是不会有的。
就这通电话的逻辑来说,从头到尾女方那边使用的就是最典型的以刑促民战术,那就是,你不马上交出房产,我就想办法拿到(或者制造)你强奸的证据,送你进去。
她在这头暗处,有备而来,随时准备用公权力做刀;男方在那头明处,唯唯诺诺,毫无防备,还以为只是在应付难缠的准丈母娘。
这种极其冷静的、带有极强目的性的取证话术,我只能说,这很可能是经过精心排练或高人指点后的类钓鱼执法行为。此类由利害关系人精心设计的诱导性陷阱录音,在刑事诉讼中,其证据效力是需要被打上问号的。
而且录音里,男方只是“哦哦对对”了一声。在国人的日常语境中,面对长辈(尤其是正在气头上的准丈母娘)的连番质问,一个模糊的“哦哦对对”,很多时候仅仅代表正在倾听,或者是一种避免激化矛盾的敷衍与平息事态。
控方如果硬要把一个代表倾听或敷衍的语气助词“哦哦对对”,等同于被告人承认使用了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完整认罪供述,这在证据法(嗯,严谨点说,国内还没有成文的证据法)上就是妥妥的主观扩大解释。
然而很多人,不懂这些。而且控方在本处又在玩春秋笔法,故意隐去女方母亲套取口供前面的一段对话,导致很多人没看明白。
他们只会觉得男方自己都已经承认强暴了,你还在这替他辩解?
说真的,这种言论,我看着是真的血压飙升。
关于2023年5月4日男方在局子里写下保证书一事,这里我也可以切片解析一下其中存在的女方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
女方5月2日晚上电话报警以及5月4日现场报警,告的都是强奸。强奸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八大重罪之一。如果警方真的认为这是一起暴力强奸案,面对重罪嫌疑人,第一时间的动作通常都应该是立刻控制、采血、验伤、提取生物物证、隔离审讯。后续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是无法立案的事,但强奸这种刑事公诉案件,不立案便罢,一旦立案,绝无退赃和解、私下撤案的余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确实允许对一些轻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比如轻微伤)进行治安和解。 但,强奸罪是八大重罪之一,属于公权力必须主动追诉、严禁私下和解的范畴。如果警方真的在审查这是一起暴力强奸案,他们怎么可能、又怎么敢在派出所里,看着女方用不立案/撤案为筹码,逼着嫌疑人签下半套房产的过户保证书呢?这种操作在体制内那可是插手干预经济/民事纠纷,甚至涉嫌以刑事立案相要挟促成民事交易,是公安部三令五申严打的违规红线呢。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在立案前的初查(审查)阶段,警方决定是否立案的标准都是要先获取证据。 对于强奸案,案发后的24-48小时是提取核心生物物证(阴道拭子、体液混合物之类的)、勘查现场搏斗痕迹、鉴定人身损伤的黄金取证期。 女方5月2日晚拨打110,5月4日又去现场报案。在这最关键的几天里,警方去现场封锁取证了吗?提取到最核心的DNA或者暴力反抗的现场物证了吗?
答案是没有。那他们在干什么呢?在派出所里主持男方及其家属写房产加名保证书。[1:1][2:1][3:1]
这只能说明,在帽子当时的潜意识里,这压根就不是什么刑事犯罪,更像是两口子因为彩礼和房本闹崩了,女方在用报警做筹码,玩一哭二闹三上吊的苦情戏而已。如果是真强奸,警察早就把人传唤过来采血验DNA按在审讯椅上录口供了,谁敢让一个强奸犯大摇大摆地坐在椅子上签房产赠与协议啊?
此时帽子的算盘其实很简单。如果男方把保证书签了,女方拿到房子气消了、撤案了,这事儿就在局子里内部消化了,就不需要再走繁琐的刑事立案程序。
但这恰恰暴露了最恶心的一点:在2023年5月4日写下保证书那一刻,公权力实际上是充当了女方索要巨额财产的官方施压背书人的。
我看到有人说,这里你列出的时间线里不是写的很明白吗?男方本来就已经在5月1日的订婚宴上书面承诺过了要给女方在房本上加名的,那女方只不过是索要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怎么能算敲诈勒索呢?
极度无知。在法律上,男方承诺婚房加名是属于民法典中附期限的财产赠与(男方的书面承诺是领证一年后加名,而非立刻加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依法是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的。
也就是说,在法理上,男方此时根本不欠女方这半套房(你要说道德上“欠”,那是道德的事)。如果女方真的利用不给加名就告强奸(哪怕她不会说得那么直白,但事实上的客观冲突正源于此)作为要挟筹码,去强行索要法律上不属于自己的巨额财产,这就已经契合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退一万步说,就以男的真欠她半套房子为前提(其实本案这个“欠”房子的前提就不成立,本处仅为假设),举个易懂的例子,你欠我1万块,借的时候打欠条说好1年后还,结果我没几天就拿着刀子架你脖子上逼着你提前还清,你说我这算不算抢劫?
别说当着帽子的面写,就是当着玉皇大帝的面写,只要男方5月5号到了民政局反悔了、不想给了,这份保证书在法律上立刻作废,女方根本无权强行要求过户。
这也是为什么女方在5月5号发现房产证迟迟送不到,感觉男方在拖延时,立刻翻脸走人并导致男方随即被刑拘的原因——她心里比谁都清楚,这保证书根本不靠谱,只有把红本本攥到手里那才是真的。
再回过头看签署环境的合法性,此时的男方就是非常典型的受胁迫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一份有效的民事协议,大前提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而男方是在什么环境下签的这份保证书呢?是在女方已经报警控告其强奸、身处局子、面临随时可能被刑事拘留的精神恐惧与高压之下签的。
在法律上,这个叫受胁迫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在不给房子就送你坐牢的威胁下签出的保证书,其实本来就是可撤销的无效协议。
如果在帽子的见证下,可以用半套房子换取强奸案的和解(且不说强奸案本来就是不可和解的刑事案件),那这是不是公然宣告法律可以保护敲诈勒索?这种在随时可能被刑拘的恐惧下写出的保证书,其实非但不能证明男方强奸,反而刚好就证明了男方当时正处于被女方利用公权力进行极限施压和讹诈的绝境之中。
写到这里,我们会发现男方此时其实已经是死局。
因为控方早就预设了立场——那就是,将男方家属的一切配合行为,统统解释为做贼心虚。
你配合帽子写保证书,他们说你畏罪补偿;你试图协商和解、加名、补彩礼,他们说这是犯罪后企图用金钱摆平;你选择沉默和拒不认罪,他们又说你顽固不化、抗拒从严。
无论你怎么做,只要你已经被置于被告人的位置上,你的所有行动都会被收进这个框架里,为同一个结论服务。
面对这样一套可以无限自圆其说的逻辑绞肉机,我一个普通人,我还能说什么呢?
最后就是,传闻证据的自我循环的障眼法。
二审宣判后,控方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这类类似小作文的东西。
不是哥们,这种小作文一样的话,在马上要上头条的答记者问上说出来,你到底怎么想的啊?
那么归根到底,控方的逻辑就是女方给母亲说、给110说、给帽子说的话,这些都是在不同时间场合的固定描述,并且可以交叉验证,不是同源循环。而男方的模糊录音也可以作为侧面补强。
但,他们混淆了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信息源的单一性。
须知,无论女方是对着电话哭、对着母亲哭还是对着帽子哭,这些东西在信息溯源上,永远只是女方大脑里加工出来的那一套叙事。
一个人讲了三遍同样的故事,只能证明她没有改口,绝不能证明她讲的就是事实。
把单一信息源在不同载体上的重复,粉饰成多重证据相互印证,这就是他们最爱用的障眼法。
事实上,如果我们跳出这个既定的容易引发争议的“订婚”背景的框架(因为这个背景和到底强没强关系不大),单纯的分析案情本身,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关键的问题。
那就是,官方几乎所有的证据链,全都指向的是“事后”,而非“事中”。它们大部分都只能证明“事后发生了某事”,但却无法倒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暴力或违背意志。
体贴起见,我一个个的列出来吧,这样可能更直观了。
注意,我列出来的全部证据都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官方文件(甚至男方父母接受采访的新闻我都一概不引用,还来质疑信源的就不要在我这无理取闹了哈),入库编号:2025-02-1-182-002;官方的原文链接我再次放在这:席某某强奸案 - 正文 -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果还要质疑信源,请质疑官方去。
1、生物物证。床单上的精斑及混合DNA(席某某+被害人),外加男女双方陈述的性行为细节,不考虑男方口供无效的可能性。这个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但不能证明是强迫还是自愿。关键的阴道拭子等直接抵抗痕迹缺失这种对控方雪上加霜的证据是男方母亲提供的,本处不作为重点引用。 2、事后身体反应。被害人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这个能证明女方事后情绪不佳;但女方情绪不佳可以是多种原因引起来的(比如事后谈判破裂、反悔、争吵等等),不能倒推事中性行为时是非自愿的。 3、事后限制行为。席某某收走手机、反锁房门。这个能证明事后发生了冲突;但这里只能证明冲突发生在性行为结束之后,与事中是否使用暴力无关。 4、事后放火行为。女方点燃卫生纸烧柜脚、打火机点燃窗帘。这个能证明事后女方有极端行为;这同样属于事后的应激或施压手段,无法倒推事中状态。 5、事后逃跑与呼救。女方跑出房间、下至13层呼救、被拖拽回电梯。这个能证明事后女方试图逃离;鉴于逃离发生在被反锁、手机被收走之后,可能是女方对事后限制人身自由的反抗,而不是对事中性行为的反抗。 6、事后电话哭诉。女方向母亲、向110接线员、向警察哭诉被强暴。这个能证明女方事后声称被强奸;但这部分属于女方事后的单方面陈述(而且还是单一信息源在不同载体上的重复),不能替代客观物证证明事中事实。 7、事后录音。行车记录仪中席某某说“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这部分是说他承认和女方发生了关系,想要负责);通话中回答“哦哦,对对”。这个能证明席某某事后对强暴一词有模糊回应;该回应是在特定语境下的诱导回答(具体见我之前的分析),且发生在事后,不是事中暴力的映射。 8、事后谈判与彩礼不退。女方和其母亲于事后2小时内就和男方在车内谈判加名、领证后仍住娘家、该出去玩出去玩;这个能证明事后双方围绕财产进行协商。谈判行为本身说明女方当时是有行为能力、有谈判意愿的,与被暴力强奸后极度恐惧的心理状态严重不符。女方长达9个月的时间甚至男方都被判3年了还是持有彩礼未退。这个能说明什么我就不再强调了。
而控方证明事中的证据是什么呢?其实只有2个。
1、榻榻米上被扯下的窗帘。现场勘验显示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扯下,被害人陈述称是反抗过程中扯下的。这是一项物理物证。但窗帘被扯下可以发生在性行为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事后的冲突中(如男方下楼挪车期间、女方点火前或奔跑时;即使一定要把它锚定在性行为过程中,如果是为了遮挡外面的视野而不小心拉下来了也是很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这里控方将其锚定在事中主要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自身无法证明具体时间和什么方式扯下来的(到底涉不涉及暴力是未知的),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辅助印证这个。 2、官方宣称的被害人手腕、双臂淤青。人身检查以及笔录显示淤青。然而淤青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文件中明确记载席某某在事后将被害人拖拽入电梯、强行拖回室内(也有事后冲突的视频为证),这些拖拽行为也很可能造成手臂淤青。因此,这里身体的淤青不能直接证明是性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暴力痕迹。
把上述逻辑摊开,结论已经非常清晰:真正能直接证明事中暴力的核心物证(比如我一直强调的男方身上的抓伤、女方衣物撕裂伤、私密部位抵抗伤)全盘缺失。
两项客观痕迹(窗帘、淤青),则是均存在事后冲突导致的合理解释,根本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与此同时,本案中男方的逻辑其实自始至终都是自洽的——事中自愿,事后因条件没谈拢/女方发疯放火而产生肢体冲突。
就合理怀疑的角度来说,本质上就是控方非要玩时空穿越,把事后的冲突平移到事中,去强凑暴力强奸的要件。
仅此而已。
而假如(只是说假如)女方要伪造她现有的这套说辞一点都不难,因为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事后也确实发生了冲突。
而她,只需要把事后的冲突和事中的性嫁接在一起,就能完成这套构陷。
当然,我也没说本案的女方就一定是构陷。
但显然,本案控方(截止目前公布出来的)证据链问题非常大,完全经不起合理怀疑。
最后,再补充一点写在文末的心里话吧。
其实这也是我写这篇答案的目的——尽管我知道大部分人可能看不到这里。
或者说,很多基本盘看到了,也只会觉得我是拼命在找体制的茬,甚至挑动性别对立的情绪,意图不轨。
与其说是在抠这个案子的细节,不如说我是在重申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刑事审判的逻辑,从来不是因为辩方拿不出无罪证据,所以被告就有罪;而是控方必须拿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毫无瑕疵的铁证,才能定罪。
在这起案件中,辩方的义务其实非常明确:我们没有任何义务去自证清白,我们唯一的任务,就是用合理怀疑去审视控方证据链上的每一个环节。
就像在这篇文章里我一直在做的那样,去寻找那些裂缝、矛盾、空白和反常的逻辑断层。不管是物证的缺失、时间线的错乱、女方事后车内谈判的从容,还是取证动机的诡异,我提出的所有质疑,其实都是在向控方的证据链砸下合理怀疑。
在法律上,一旦这些怀疑无法被正面排除,定罪的地基就不复存在。
如果有人对我的分析不服,那么作为支持控方(或者站女方)的人,你们该做的不是给我扣帽子玩人身攻击那一套,而是针对上面提出的合理怀疑,拿出扎实的证据链,正面堵死我提出的这些逻辑方面的缺口。
抛开被性别叙事挟裹和喜欢搞诉诸权威的那些根本无法沟通的基本盘,让我真正感到悲哀的,是如今有太多普通人,完全没有对公权力举证责任的意识。
他们觉得,控方拿不出客观物证也无所谓;觉得用零碎的口供拼图定死一个人的罪是理所当然;甚至把一切对证据瑕疵的质疑,都视为在为恶人洗地。这是非常可怜的。
当一个社会的基本盘们开始心安理得地接受降级的证明标准,开始无视疑罪从无的底线时,这是非常可怕的。
因为当客观物证可以轻易让位于单方口供和事后拼接时,这种审判逻辑就不再仅仅是某一个被告人的悲哀,而是悬在每一个普通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毕竟,谁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成为那个无法自证清白的人呢?